第320/2025/ND-CP号议定要点

第320/2025/ND-CP号议定要点

第320/2025/ND-CP号议定详细规定适用于 2025 年及以后纳税期的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文及组织措施,指导实施(部分规定自 2025/12/15 日起生效)。

1. 应税收入 – 汇率差额

第 320 号议定明确规定,因年末对现金、存款、在途资金和以外币计价的应收账款项目进行重估而产生的汇率差异不计入其他收入

同时,由于这些项目重新估值而产生的汇率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能扣抵(以外币计价的应付除外)。

👉与第 96 号通知相比,第 320 号议定明确规定:不仅排除可扣抵的费用,还排除“其他收入”。

2. 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

  • 若此差额归企业所有,则计入营运资本 →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若差额分配给前成员/股东 → 是收款人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第 96 号通知并未明确规定这一点,但现在第 320 号议定已“明确”处理方法。

3. 免税收入

农业、渔业以及农产品和渔业加工的收入,仅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营业时方可免税。

特别是加工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 农业和水产原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30%;
  • 不征收特别消费税;
  • 企业自行单独确定免税收入。

4. 可扣除费用 – 非现金支付

2025/12/15 日

  • 购买价值自500万越南盾/笔交易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
  • 编制采购清单场合:
    若金额≥500万越南盾/天/人,则也需非现金支付凭证。
  • 允许员工在获得授权且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进行付款。

5.其他值得关注的可抵扣费用

  • 不得补偿的损失:费用在损失发生时入账;补偿在收到时作为其他收入记录。
  • 费用与收入不相对应:土地租金、基础设施、售前营销费用、未有客户承租时的租赁资产折旧 → 若服务营业生产并有所有必要的文件,则可以扣除。
  • 销毁库存和资产费用:若提供所有必需的文件则可扣除。

6. 在租赁或借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

第320号议定允许对租赁/借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可扣抵折旧,若·:

  • 具备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租赁或借用协议;
  • 有发票和完整的施工文件;
  • 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与之前的96号通告相比,此解了一个大结。

7. 应计费用

企业可预先计提与已确认收入相对应的费用。合同终止时,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调整。

8. 贷款利息费用

非信贷机构对象的贷款利息费用,根据民法典规定的限额内扣除(目前最高为 20%)。

👉与第96号通知不同:不再提及“经济组织”及不采用越南国家银行的基本利率。

9. 得扣抵增值税

对于为生产和经营目的而免费赠送的礼品,其销项增值税不被剔除费用

10. 违反专门法律的支出

明确哪些费用不可扣除,例如:超过允许的加班时间、宣传违禁产品或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限额。

11. 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普通税率
  • 15%:企业收入≤ 30 亿越盾/年;
  • 17%:企业收入30 亿以上至 500 亿越盾/年。

注: 15% 和 17% 的税率不适用于不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

12. 税收计算方法

补充全球最低税的规定到。营业额≤30亿越盾的企业,若其费用无法确定,则可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13. 资本转让

金额超过500万越盾的资本转让合同必须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裁定转让价格。

14. 生效日期

适用于202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
非现金支付和资本转让的相关规定将于2025/12/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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