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仍可能被暂缓出境
📌 根据越南税务局第 5622/CT-NVT 号公文,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者需特别注意。
2026年8月5日,越南税务局发布 第 5622/CT-NVT 号公文 ,就根据 第 252/2026/NĐ-CP 号法令实施暂缓出境措施作出指导。
该公文发送至各省、市税务机关,大型企业税务分局及电子商务税务分局,旨在统一指导暂缓出境措施的实施、延长及解除。
⚠️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
即使纳税人没有产生欠税,如其不在已登记的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仍可能被采取暂缓出境措施。
因此,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特别关注这一规定,尤其是已经实际停止经营但尚未向税务机关完成相关手续的情况。
📍 1. 哪些情况下可能被暂缓出境?
根据 第 5622/CT-NVT 号公文,税务局对多种涉及暂缓出境的情形作出了指导,包括:
- 🏢 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者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 📄 正常经营、暂停经营或等待解散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者存在逾期欠税;
- 🌍 外国个人存在逾期欠税;
- ✈️ 准备出境赴境外定居的越南个人,或在越南境外定居的越南人在出境前存在逾期欠税。
👉 其中,“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是企业最容易忽视的情况之一。
⚠️ 2. 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即使没有欠税,也可能被暂缓出境
这是 中最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
根据公文指导,对于税务管理系统中处于: “状态 06 — 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的纳税人,如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未办理以下手续:
- 🔄 恢复税号效力;或c
- ❌ 终止税号效力;
税务机关可以发布暂缓出境通知。
💡 简单来说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即使:
- 没有大额欠税;
- 甚至完全没有产生欠税;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仍可能受到影响:
- 📍 已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 📝 被税务机关登记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状态;
- ⏳ 未办理恢复税号手续;
- ⏳ 未办理终止税号效力手续;
- 📩 在税务机关发出通知后仍未配合处理。
⚠️因此,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但未完成税务手续,可能给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或相关个人带来较大出境风险。
⏰ 3.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情况下的暂缓出境实施流程
根据第 5622/CT-NVT 号公文,该流程可以理解如下:
🔹第一步: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纳税人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被登记为:状态 06 – 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步:自相关通知发布之日起满90日
如纳税人仍未办理:
- 🔄 恢复税号;或
- ❌ 终止税号效力;
税务机关将发布:
📌 拟采取暂缓出境措施的通知。
🔹第三步: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满30日
如果纳税人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将发布:
🚫 暂缓出境通知。
🔹 第四步:发送并公开相关通知
相关通知可通过以下渠道发送或公布:
- 💻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 📧 电子税务交易账户;
- 🌐 按规定在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公布。
💰 4. 正常经营但存在逾期欠税的情况
对于正在经营、暂停经营或等待解散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者,第 5622/CT-NVT 号公文指导,在存在逾期欠税并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暂缓出境措施。
具体包括:
- 👤个人经营者、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属于税务强制执行对象,欠税金额达到 5,000万越南盾以上,且逾期 120日以上;
- 🏢企业实际受益所有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相关代表属于税务强制执行对象,欠税金额达到 5亿越南盾以上,且逾期 120日以上。
📌 在实施暂缓出境措施前,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期限履行通知程序。如纳税人在收到通知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税务机关将发布正式的暂缓出境通知。
🌍 5. 外国个人及在境外定居的越南个人
第 5622/CT-NVT 号公文 同时对以下对象作出指导:
- 👨💼外国个人存在超过法定缴纳期限但尚未履行的税款;
- ✈️ 准备出境赴国外定居的越南个人;
- 🌐 已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个人,在出境前存在逾期欠税。
对于上述情况,当税务机关有依据确认相关个人存在逾期欠税且尚未完成纳税义务时,可以发布暂缓出境通知。
✅ 6.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暂缓出境?
根据 第 5622/CT-NVT 号公文,当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办理解除暂缓出境措施。
6.1. 🔄 恢复税号
对于因“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而处于异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恢复税号手续并满足相关规定条件后,税务机关可以发布解除暂缓出境通知。
6.2. ❌ 终止税号效力
如果纳税人不再继续经营,则应办理终止税号效力手续,并完成税务、发票及其他相关义务。上述手续可以作为税务机关审查并解除暂缓出境措施的依据。
6.3. 💵 完成纳税义务
对于因欠税而被暂缓出境的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税款缴纳义务并符合相关条件后,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解除暂缓出境措施。
📌 值得注意的是,第 5622/CT-NVT 号公文还提及升级税务管理系统,以支持自动处理、税务义务抵销以及在纳税人满足条件后自动解除暂缓出境措施。
💻 7. 税务机关将加强电子通知及信息公开
根据该公文,与暂缓出境相关的通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发送给纳税人:
- 📱 电子税务交易账户;
- 📲 针对个人纳税人的 eTax Mobile 应用程序;
- 📧 向税务机关登记的电子邮箱;
- 🌐 税务部门官方网站。
👉 因此,企业及个人应定期检查已向税务机关登记的电子信息渠道,避免遗漏重要通知。
💡 8. MBA 的实务观点
第 5622/CT-NVT 号公文 值得关注的不仅是欠税金额标准,还在于税务机关进一步强调:在采取暂缓出境措施前,应核查纳税人的经营状态及相关税务管理数据。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面临风险并非因为故意拖欠税款,而可能源于:
- 🏚️ 已停止经营但尚未办理解散;
- 📍 已搬迁经营地址但未及时、完整更新登记信息;
- 📩 因未检查电子邮箱或电子税务账户而未及时收到通知;
- 👤 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已不再管理企业,但企业登记信息尚未变更;
- 📂 税务资料、发票及税号相关事项仍未处理完毕;
- ⚠️ 不知道企业已被税务机关登记为“状态 06——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情况可能直接影响:
- ✈️ 商务出行计划;
- 🧳 旅游计划;
- 🌍 出境安排;
- ⚖️ 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个人的法律手续。
✅ 9. 企业及个人应当怎么做?
为了降低被暂缓出境的风险,纳税人应主动采取以下措施:
1️⃣ 检查税号状态
核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经营者在税务系统中的经营状态。
🔎 尤其需要确认是否已被登记为“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2️⃣ 检查尚未履行的税务义务
核对:
- 💰 尚欠税款;
- ⏳ 滞纳金;
- ⚖️ 行政违法罚款;
- 📄 尚未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
- 🧾 尚未处理的发票义务。
3️⃣ 检查法定代表人及实际受益所有人信息
企业应核查以下信息:
- 👤 法定代表人;
- 🏢 实际受益所有人;
- 📍 登记地址;
- 📧 接收税务通知的电子邮箱;
- 💻 电子税务交易账户。
4️⃣ 如已停止经营,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经营者已不再经营,应主动办理:
- ❌ 终止税号效力;
- 🏢 企业解散或终止经营;
- 🧾 处理尚未使用的发票;
- 💵 如有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应履行完毕相关义务。
5️⃣ 如仍继续经营,应恢复税号
如果仍有继续经营的需求,纳税人应办理:
- 🔄 恢复税号;
- 📍 更新注册地址;
- 📝 更新登记信息;
- ✅ 完成尚未履行的相关义务。
6️⃣ 持续关注税务机关通知
纳税人应定期检查:
- 💻 电子税务账户;
- 📲 eTax Mobile 应用程序;
- 📧 已登记的电子邮箱;
- 🌐 税务部门官方网站。
🤝 10. MBA 可以为企业提供哪些支持?
MBA 可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者提供以下支持:
- 📌 核查税号状态;
- 📌 检查欠税、滞纳金及尚未提交的税务资料;
- 📌 协助办理税号恢复;
- 📌 协助办理终止税号效力、企业解散或终止经营;
- 📌 核查发票状态及尚未履行的税务义务;
- 📌 在收到暂缓出境通知时提供处理方案咨询;
- 📌 必要时协助与税务机关沟通及进行说明。
📞 建议尽早主动核查企业税务情况,以降低税务及出境方面的风险。
如需核查相关资料并获得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处理建议,欢迎联系 MBA。
📌 注意事项
本文根据越南税务局于2026年8月5日发布的第 5622/CT-NVT 号公文 编写,该公文涉及依据 第 252/2026/NĐ-CP 号法令实施暂缓出境措施。具体个案是否适用相关措施,仍需结合纳税人的税号状态、税务义务、实际资料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在相应时期的指导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