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经常混淆的 6 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参保情形
企业与个人签订合同后,是否必须为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
答案并不取决于合同的名称,而取决于双方关系的实质以及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以下是企业经常遇到的 6 种情形:
1️⃣ 单独签订试用合同
根据越南 2019年劳动法典(自 2021/01/01 日起生效),双方可以通过单独签订试用合同的方式约定试用事项。
在单独试用合同的履行期间,试用人员暂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
企业需要注意:
✔ 同一岗位只能试用一次;
✔ 试用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
✔ 试用合格并继续工作的,应当签订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 越南 2019年劳动法典第 24 条。
2️⃣劳动者当月连续或累计 14 个工作日以上未工作且未领取工资
并非劳动者当月实际工作不足 14 天,企业就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只有在劳动者当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才无需为该月缴纳社会保险:
✔ 未实际工作;并且
✔未领取工资的工作日达到 14 天以上。
法定节假日、春节假期、带薪年假或其他带薪休假期间,仍视为领取工资的期间。
📖 法律依据: 越南 2019年劳动法典第 33 条第 5 款。
📅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
3️⃣ 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通常适用于企业将某项具体工作或工程项目交由承包方完成,并根据最终完成结果支付报酬的情形。
承包方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 自主安排工作时间;
✔ 自主决定实施方式;
✔ 自行组织人员、工具及设备;
✔ 根据验收结果取得报酬。
例如:
▪ 网站设计;
▪ 软件开发;
▪ 翻译服务;
▪ 视频拍摄与后期制作;
▪ 某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如果双方关系的实质属于民事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通常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
📖 参考依据:
越南 2019年劳动法典第 13 条;
越南 2015 年民法典。
4️⃣ 服务合同
企业聘请个人或组织提供某项具体服务,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服务提供方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 自主安排工作时间;
✔ 自行组织人员;
✔ 自主决定服务实施方式;
✔ 对交付成果或服务结果承担责任。
例如:
▪ 咨询;
▪ 设计;
▪ 培训;
▪ 摄影;
▪ 运输;
▪ 保洁;
▪ 安保服务。
如果企业与服务提供方之间不存在类似劳动关系中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因素,则服务合同通常不会产生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保义务。
📖 参考依据:
越南 2015 年民法典第 513 條;越南 2019年劳动法典第 13 条。
5️⃣ 实习协议
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学习、积累经验以及接触真实的工作环境。
实习人员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 按照培训或实习计划开展活动;
✔ 配有指导人员;
✔ 接受学习或实习成果评估;
✔ 可能获得一定的费用补助。
如果双方关系的实质确为以培训和学习为目的的实习,而非以招聘劳动者、安排其像正式员工一样工作为目的,则通常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
📖 法律依据:
现行越南2019年劳动法典并未规定实习人员当然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具体仍需根据双方实际关系的性质进行判断。
6️⃣ 按佣金计酬的合作人员合同
此类合同通常适用于销售、经纪或业务介绍等活动。
合作人员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 自主安排工作时间;
✔ 自主选择工作地点;
✔ 企业不对其进行考勤;
✔ 企业不安排固定班次;
✔ 根据销售额或实际工作成果取得收入。
0020如果合作人员独立开展业务,仅根据工作成果取得佣金,则通常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
📖 参考依据:
越南2019年劳动法典第 13 条;越南2015年民法典。
⚠️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企业不能仅根据合同名称判断是否需要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即使合同名称为:
▪ 服务合同;
▪ 承包合同;
▪ 合作人员合同;
▪ 实习协议;
但如果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
✅ 对个人进行考勤;
✅ 安排固定班次;
✅ 管理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 持续安排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
✅ 每月支付固定工资;
✅ 对其适用企业劳动规章和劳动纪律;
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仍可能被主管机关认定为劳动关系,并因此产生强制性社会保险参保及缴纳义务。
📖 法律依据:越南2019年劳动法典第 13 条。
✅ 重点提示
企业应当根据交易实质选择正确的合同类型,并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式与合同性质一致。同时,应完整保存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以便在越南社会保险机关、税务机关或劳动监察机关进行检查时作出合理说明。
